工商注册制认缴提案,工商注册制认缴提案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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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08 09:47:03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商注册制认缴提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商注册制认缴提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创业注册公司的股权,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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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制认缴提案,工商注册制认缴提案怎么写

很多人创业一般都是以义聚,然后以利散,往往都是因为意气相投,一起创业,但是一般都死在了利益分配上。前面羞于谈利益,一个个都不说,提到的时候,都说干了再说,蛋糕做大咱再分,到好了的时候,问题反倒出来了,一个个都觉得不公平,谁都觉得委屈。然后往往一拍两散,甚至手足相残,所以创业初期,公司的股权分配很重要。

两个人结婚,总要有娶有嫁。男方娶女方,则是男方“控股”;反之,男方做上门女婿,则是女方“控股”。不管股东是两个还是多个,总有大股东和小股东之别。

这里有几个数字需要注意下:

股权比例如果是100%称为“全资控股”;

67%以上称为“绝对控制权”;

51%以上称为“绝对控股”;50%以下且为第一大股东称为“相对控股”;

50%以下且不是第一大股东称为“参股”;

持有34%的股份,超过三分之一,能够否决大股东提案,有“重大影响力”;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具有“话语权”,可以对公司提出质询、调查、起诉和清算要求,甚至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当然,在股东数量多、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持有34%甚至10%的股份就有可能是第一大股东,在公司居于主导地位。

对于创业企业,有一个值得借鉴的“415”原则:

所谓“4”是指最初的创始团队不要超过4个人,最好是3个人,因为超过4个人以后容易形成帮派。三国里面的“刘关张”和西游记里的唐僧师徒4人都是鲜活的例子。

所谓“1”是指团队中必须要有一个说了算数的“大哥”,否则公司就没有灵魂。

所谓“5”是指作为“大哥”应该持有50%以上的股份。

企业遇到困难时,需要大股东作为中流砥柱。在重大决策上,刘备必须是大哥,唐僧必须是师傅,就是这么个道理。

另外在我接触过这么多的企业者当中也碰到了很多这种情况:

创始人10个人的团队,目前4个人全职创业,还有6个人还在大公司打工,只是兼职创业,等时机成熟了再参与全职。

对于这种情况的,建议公司不要一开始就给予这些兼职人员较高的股份,因为即使这类人水平再高、技术再好,他们还没有破釜沉舟地决定,给自己留有后路,能否最终加入创业公司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一开始,兼职合伙人还断断续续参与公司的经营,过一段时间可能参与会越来越少,半年后,热情消退,就可能基本停止参与了,公司得不偿失。建议对于那些对公司很重要高端兼职技术人员,可以发放期权,等到兼职人员全职参与公司经营后可以让其行权。

在制度章程时,务必考虑周全,通过明确详细的公司章程,就公司经营作出个性化的制度安排。

1、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2、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3、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4、可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时的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

5、公司章程可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

6、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行使股东会职权。

在实践当中,还有一种特殊现象,两个股东各持50%,或者三个股东33.3%,要知道企业的运作当中,大家最终的贡献是不可能平等的,一旦出现分歧,无法达成共识,说也说服不了谁,最终分道扬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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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51条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主旨

本条是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股东大会以及协助监事会工作的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属于对公司特别重要的事项以及有关公司经营的基本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为了使股东能够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正确地行使表决权,更好地保障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应当赋予股东在股东会议上质询的权利。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召开会议,可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在股东会议上,股东有权向列席股东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股东质询权只能在股东会议上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提出的列席股东会议的要求后,应当按时列席股东会议,不得拒绝列席会议;在列席股东会议时,应当接受股东的质询。

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具有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的职能。本法第五十四条赋予了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若干重要的、具体的监督职权,比如,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纠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为了确保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有关情况,正确有效地行使监督职权,从法律上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的说明义务是必要的。根据本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如实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商注册制认缴提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商注册制认缴提案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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